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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及变更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12    来源: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    点击率:43   编辑:平台管理员   

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及变更说明

 

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对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内部制度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于2026年1月10日起实施。

一、具体制度名称

1、信用等级的划分、符号、标准与定义

2、信用评级业务流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3、信用评级业务流程

4、信用评级尽职调查制度

5、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制度

6、信用评级人员行为准则和公司执业规范制度

7、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8、信用评级合规管理制度

9、信用评级利益冲突及回避制度

10、信用评级方法和模型规则

11、主动评级业务管理制度

12、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

13、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4、信用评级信息管理、安全与保密制度

15、信用评级数据库管理制度

1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信用评级相关制度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合规管控、提升业务质量,适配行业监管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新形势,公司对原有19项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以“精简高效、权责清晰、合规适配、管控到位”为核心原则,对旧制度进行全面整合、优化完善、补充细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 整合关联制度

将旧制度中业务流程、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关联性较强的条款进行合并,减少制度冗余,提升制度协同性。如将旧制度中《评级业务工作细则》、《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信用评级报告规范》、《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信用等级复评制度》、《信用评级跟踪评级制度》和《评级结果统计及报告制度》等整合优化为《信用评级业务流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将《信用评级保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整合完善为 《信用评级信息管理、安全与保密制度》。

(二) 完善原有条款

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及业务实操痛点,对旧制度中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如将《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完善为《信用等级的划分、符号、标准与定义》,明确等级符号规范及评级标准;将《信用评级人员执业守则》优化拓展为《信用评级人员行为准则和公司执业规范制度》和《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人员执业管控;将《信用评级回避制度》提升为《信用评级利益冲突及回避制度》;根据新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制定了新的《被动评级业务流程图》;对《信用评级尽职调查制度》、《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制度》、《主动评级业务管理制度》、《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数据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 补充新增制度

针对行业发展及公司管理新增需求,将原有制度的部分相关规定进行分解、细化和提升后,新增《信用评级方法和模型规则》、《信用评级合规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填补制度空白,完善管控闭环。

(四) 优化制度体系

梳理修订后制度逻辑,调整制度分类,将原有19项旧制度整合优化为16项新制度,形成覆盖评级全流程、全环节、全岗位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制度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制度变更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

经公司审慎评估,本次制度修订仅聚焦于业务流程优化、管理制度完善、权责边界厘清、合规要求细化及档案管理规范等管理层面的调整,未涉及评级方法、评级标准、评级模型及相关参数、权重的任何调整。因此,本次制度变更不会对公司已开展评级业务的项目产生任何影响,原有已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保持不变,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与公正性亦不受任何影响。

 

 

                                                                                                                

                                                            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2日

   



 

附件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公司针对不同的评级对象及不同的市场需求,将信用评级产品分为长期债项评级、短期债项评级、借款企业评级、担保机构评级、小贷公司评级、中小企业评级和投标企业评级等七个系列,根据不同的评级系列进行了等级划分,并设置了相应的划分标准、等级符号(标识)和含义。

一、借款企业评级

(一)借款企业评级是指对借款企业主体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进行的评级。

(二)其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和C。其中一等为投资级,包括AAA、AA、A和BBB级;二等为投机级,包括BB、B、CCC和CC级;三等为破产级,包括C级。

(三)等级划分标准、符号及具体含义详见附件一。

二、担保机构评级

(一)担保机构评级是指对担保机构主体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进行的评级。

(二)其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和C。其中一等为投资级,包括AAA、AA、A和BBB级;二等为投机级,包括BB、B、CCC和CC级;三等为破产级,包括C级。

(三)等级划分标准、符号及具体含义详见附件二。

三、小贷公司评级

(一)小贷公司评级是指对小贷公司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的评级,重点突出其信贷资产质量、合规经营、资产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其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和C。其中一等为投资级,包括AAA、AA、A和BBB级;二等为投机级,包括BB、B、CCC和CC级;三等为破产级,包括C级。

(三)等级划分标准、符号及具体含义详见附件三。

四、典当公司评级

(一)典当公司评级是指对典当公司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的评级,重点突出其当物全流程管理能力、绝当物处置变现能力、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其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和C。其中一等为投资级,包括AAA、AA、A和BBB级;二等为投机级,包括BB、B、CCC和CC级;三等为破产级,包括C级。

(三)等级划分标准、符号及具体含义详见附件四。

五、中小企业评级

(一)中小企业评级是指对中小企业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的评级,重点突出其成长机会和发展前景。

(二)其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和C。其中一等为投资级,包括AAA、AA、A和BBB级;二等为投机级,包括BB、B、CCC和CC级;三等为破产级,包括C级。

(三)等级划分标准、符号及具体含义详见附件五。

六、投标企业评级

(一)投标企业评级是指对投标企业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的评级,重点突出其基于资质(企业和员工)和既往业绩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

(二)基于投标业务以履约风险为核心、风险维度相对集中的特点,简化等级划分以提升履约判断的直观性。其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和C。其中一等为履约级,包括AAA、AA和A级;二等为守约级,包括B级;三等为违约级,包括C级。

(三)等级划分标准、符号及具体含义详见附件六。

七、评级展望符号及定义

评级展望共分三种,分别定义为正面、稳定、负面,定义如下:

(一)正面:存在积极因素,未来信用等级可能提升。

(二)稳定:信用状况稳定,未来信用等级大致不变。

(三)负面:存在不利因素,未来信用等级可能降低。

八、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当受评对象涉及可能导致其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等情形,但上述重大事项等情形进展暂不明朗或者所获取信息等暂不足以判断上述重大事项等情形对受评对象信用评级影响程度时,可将受评对象列入评级观察名单。评级观察期一般为3-6个月,评级观察期内,受评对象的信用评级及评级展望不一定发生变化。评级观察期内,如评级观察情形消失,可将受评对象移出评级观察名单;观察期满,如评级观察情形仍未消失,可将受评对象继续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九、不同评级模式下的信用等级划分、符号及含义

(一)委托评级结果,适用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内容。

(二)主动评级结果在适用上述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基础上,在相应的评级符号后加“pi”下标进行标识,以区别于委托评级。

十、其他

(一)本制度由评级部草拟,上报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评级部提出修订意见,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评级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计分标准、标识及含义

 

计分标准

等级标识

等级含义

92≤计分≤100

AAA

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90≤计分<92

AAA-

88≤计分<90

AA+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82≤计分<88

AA

80≤计分<82

AA-

78≤计分<80

A+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72≤计分<78

A

70≤计分<72

A-

68≤计分<70

BBB+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62≤计分<68

BBB

60≤计分<62

BBB-

50≤计分<60

BB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40≤计分<50

B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30≤计分<40

CCC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20≤计分<30

CC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计分<20

C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级。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计分标准、标识及含义

 

计分标准

等级标识

等级含义

92≤计分≤100

AAA

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90≤计分<92

AAA-

88≤计分<90

AA+

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82≤计分<88

AA

80≤计分<82

AA-

78≤计分<80

A+

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72≤计分<78

A

70≤计分<72

A-

68≤计分<70

BBB+

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62≤计分<68

BBB

60≤计分<62

BBB-

50≤计分<60

BB

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40≤计分<50

B

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30≤计分<40

CCC

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20≤计分<30

CC

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计分<20

C

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级。

 

 

小贷公司信用等级计分标准、标识及含义

 

计分标准

等级标识

等级含义

92≤计分≤100

AAA

AAA级:债务偿还能力极强,风险极低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极好资产质量优质,盈利稳定,流动性极好

90≤计分<92

AAA-

88≤计分<90

AA+

AA级:债务偿还能力很强,风险很小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很好资产质量优良,盈利稳定,流动性很好

82≤计分<88

AA

80≤计分<82

AA-

78≤计分<80

A+

A级:债务偿还能力较强,风险较小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较好资产质量良好,盈利基本稳定流动性较好

72≤计分<78

A

70≤计分<72

A-

68≤计分<70

BBB+

BBB级: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风险迹象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一般资产质量尚可,盈利存在一定波动,流动性一般

62≤计分<68

BBB

60≤计分<62

BBB-

50≤计分<60

BB

BB级:债务偿还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存在问题资产质量一般,盈利稳定性差,流动性不足

40≤计分<50

B

B级:债务偿还能力较差,有较大风险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较差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波动较大且可能出现亏损流动性较差

30≤计分<40

CCC

CCC级:债务偿还能力很差,风险极大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很差资产质量极差,存在持续亏损,流动性极差经营发展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20≤计分<30

CC

CC级:债务偿还能力极差,风险极度重大。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极差不良资产占比极高,严重资不抵债,流动性枯竭;已无法正常维持经营

计分<20

C

C级:濒临破产已实质性违约;没有偿还债务能力。

 

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级。

 

典当公司信用等级计分标准、标识及含义

 

计分标准

等级标识

等级含义

92≤计分≤100

AAA

AAA级:债务偿还能力极强,风险极低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极好资产质量优质,盈利稳定,流动性极好

90≤计分<92

AAA-

88≤计分<90

AA+

AA级:债务偿还能力很强,风险很小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很好资产质量优良,盈利稳定,流动性很好

82≤计分<88

AA

80≤计分<82

AA-

78≤计分<80

A+

A级:债务偿还能力较强,风险较小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较好资产质量良好,盈利基本稳定流动性较好

72≤计分<78

A

70≤计分<72

A-

68≤计分<70

BBB+

BBB级: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风险迹象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一般资产质量尚可,盈利存在一定波动,流动性一般

62≤计分<68

BBB

60≤计分<62

BBB-

50≤计分<60

BB

BB级:债务偿还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存在问题资产质量一般,盈利稳定性差,流动性不足

40≤计分<50

B

B级:债务偿还能力较差,有较大风险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较差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波动较大且可能出现亏损流动性较差

30≤计分<40

CCC

CCC级:债务偿还能力很差,风险极大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很差资产质量极差,存在持续亏损,流动性极差经营发展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20≤计分<30

CC

CC级:债务偿还能力极差,风险极度重大。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控/业务运营极差不良资产占比极高,严重资不抵债,流动性枯竭;已无法正常维持经营

计分<20

C

C级:濒临破产已实质性违约;没有偿还债务能力。

 

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级。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计分标准、标识及含义

 

计分标准

等级标识

等级含义

92≤计分≤100

AAA

AAA级:资产质量优,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业绩很好,具有很好的成长机会和发展前景,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90≤计分<92

AAA-

88≤计分<90

AA+

AA级:资产质量较优,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业绩好,具有良好的成长机会和发展前景,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小。

82≤计分<88

AA

80≤计分<82

AA-

78≤计分<80

A+

A级: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业绩较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机会和发展前景,未来经营和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72≤计分<78

A

70≤计分<72

A-

68≤计分<70

BBB+

BBB级: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业绩一般,具有一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前景,影响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

62≤计分<68

BBB

60≤计分<62

BBB-

50≤计分<60

BB

BB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较差,经营出现经常性的盈利波动甚至亏损,成长机会和发展前景不明朗,影响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多。

40≤计分<50

B

B级:资产质量和经营管理状况差,经营亏损,成长机会较小,发展前景较差,支付较困难,违约的可能性大。

30≤计分<40

CCC

CCC级:资产质量和经营管理状况很差,经营亏损较严重,成长机会小,发展前景差,支付困难,经常违约。

20≤计分<30

CC

CC级:资产质量和经营管理状况很差,经营亏损严重,成长机会很小,基本丧失支付能力,濒临资不抵债。

计分<20

C

C级:企业资不抵债,完全丧失支付能力,濒临破产。

 

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级。

 

 

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计分标准、标识及含义

 

计分标准

等级标识

等级含义

90≤计分≤100

AAA

AAA信用风险小,履约能力强,违约风险极低

80≤计分<90

AA

AA信用风险很小,履约能力强,违约风险

70≤计分<80

A

A信用风险小,履约能力强,违约风险

60≤计分<70

B

B信用风险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影响履约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存在实质性违约风险

计分<60

C

C信用风险大,企业已实质性违约,无法履约

 

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信用评级业务流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工作程序,加强信用评级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信用评级业务流程合规、质量可靠,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被动信用评级业务,主动信用评级业务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评级业务程序分为业务受理、评级准备、尽职调查、初评分析、报告撰写、三级审核、等级评定、报告定稿、结果反馈、级别复评、结果发布、评级终止、结果撤销、结果更新与更正、资料归档、跟踪监测、评级信息统计与报告等。

第四条 信用评级质量控制涵盖信用评级业务全过程,并触达市场或外部意见反馈、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发布、评级质量的抽样检查等。

第五条 业务受理

一、业务受理程序

(一)公司接到评级委托方提出的评级预约(邀约)。

1、了解评级委托方的评级目的,确认评级产品的具体类型。

2、了解受评经济主体所处的行业、经营范围等。

3、公司根据受评经济主体所处的行业以及具体的评级类型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评级工作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清单,以供其准备相关资料。

(二)公司与评级委托方签订信用评级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评级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按要求向公司提供信用评级资料。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信用评级业务市场开拓、商务谈判和客户维护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评级部人员不得参与评级业务受理相关事宜。

(二)严格禁止员工在业务接洽和商务谈判中,承诺给予评级对象高信用等级。

(三)公司业务禁止审查。

公司不得承接债务融资工具(含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市场相关主体(含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

(四)公司业务回避审查。

合规部门审查公司与评级委托方、受评主体是否存在“股权关联、实际控制人重叠”等回避情形,留存审查记录。有回避情形的,公司不得承接该评级业务。

第六条 评级准备  

一、评级准备程序

(一)人员回避审查。

1、总经理选择两名(或以上)评级分析人员作为项目组备选人员。

2、备选人员做出利益(利害)关系回避承诺或提出回避申请。

3、合规部审查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4、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评级项目。

(二)委派项目,成立评级项目组。

通过回避审查的评级分析人员组成评级项目组,总经理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

(三)资料录入。

业务受理部门将评级资料移交给组长,其将评级相关资料录入评级系统数据库。

(四)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项目组初步审查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提交的资料,着手搜集、分析、研究评级所需的信息,制定尽职调查提纲,形成尽职调查方案。

(五)需要到实地调查的,项目组及时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人员确定现场调查事宜。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评级协议必须就评级目的/用途/产品类型、评级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安排及违约处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二)公司应安排评级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项目组。组长应有三年以上信用评级项目经验,主要成员需有与评级对象匹配的知识结构或相关项目经历。

(三)项目组应全面、认真地阅读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提交的资料。

(四)业务承接人员应向项目组披露所掌握的与评级对象相关的主要风险事项。

第七条 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程序

(一)项目组应了解评级对象情况,核实信息资料。

(二)可对受评经济主体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可查看受评经济主体现场。

(三)可了解受评经济主体关联企业、同行、客户和股东等情况。

(四)可通过相关途径收集各种评级信息,对评级对象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五)视具体情况要求受评经济主体补充资料。

(六)通过查阅原始凭证、访谈关键人员、实地查验等方式,全面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存疑事项进行重点核查与交叉印证,确保基础数据可靠,同步记录调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项目组按照公司《尽职调查制度》及所承担业务品种的相关规定实施尽职调查,确保所收集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做好所采集数据的处理、校核工作,对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进行验证。

(二)项目组可通过查询企查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权威渠道收集评级对象的公开信用信息。人工智能大模型可作为参考渠道,相关信息需经权威渠道交叉验证后方可使用。

(三)项目组应对实地调查与访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调查和访谈质量。

(四)调查记录和访谈记录应完整、准确、真实和可靠。

(五)项目组人员实地调查与访谈时的行为应符合行为准则相关要求。

第八条 初评分析

一、初评分析程序

(一)项目组汇总整理所有评级相关的资料。

(二)对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三)通过第三方收集到的信息对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交叉验证。

(四)项目组根据评级目的(产品),匹配对应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数据,在对评级对象的主要信用要素进行定量与定性、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拟定评级对象的建议信用等级。

(五)制作工作底稿。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应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评级标准、程序与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需履行内部审批并进行披露。

(二)对同一类评级对象或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模型参数设置需符合行业惯例和监管要求,避免主观臆断。

(四)采用行业适配的评级方法和模型,对特殊行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五)评级分析必须坚持独立、专业和客观。

(六)工作底稿应包括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提供的原始资料、尽职调查取得的全部信息与资料以及评级分析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

第九条 报告撰写

一、报告撰写程序

在初评分析和形成对评级对象建议信用等级的基础上,项目组撰写并形成《信用等级初评报告》。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评级报告是信用评级工作的最终成果,是经过合理程序和严格规范要求,在对大量信用信息系统分析后综合判断得出的结果。

(二)评级报告用文字形式表述,供社会参考。评级报告应采用浅显、易懂、简洁、明了的语言,不应有误导性语句。评级报告结构必须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系统完整地表述信用评级的结论,并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三)评级报告应当逻辑缜密,论据充分详实,论证过程合理严谨,报告中的每个评级观点应是运用充分的论据论证后得出的结论。评级报告需全面披露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四)评级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公司评级方法、评级报告内容和格式的要求,有关论述能客观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论据充分,观点鲜明,针对性强,结论合理。

(五)评级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声明、摘要、评级报告正文(含评级结论)、特别事项说明、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和附录(包含跟踪评级安排等)。对比较复杂的信用评级或特殊评级,可根据评级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内容,但须充分揭示出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1、评级报告的声明包含评级定位与依据、独立公正性承诺、评级信息来源及责任、评级结果性质和跟踪评级安排等内容。

2、评级报告摘要部分应包括受评经济主体的名称、信用等级、等级有效期、等级含义、报告出具时间、评级观点、注意事项、评级分析师姓名和评级机构信息等。

3、评级报告正文部分包括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两部分。

(1)评级报告分析应简要说明评级对象概况,并进行评级分析。

(2)评级分析主要包括对评级对象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和其他因素的分析。通过对其所处经济环境、行业背景、公司治理、业务运营、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及抗风险能力、偿债保障能力等内容的分析,针对评级对象的特点揭示实际风险状况,重点反映信用风险及风险程度。

(3)评级报告结论部分应对评级对象进行简要评价,并列明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和信用等级含义。

4、评级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含评级结论的局限性和瑕疵事项免责等内容。

评级报告的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包含报告使用者须正确理解和恰当使用报告等内容。

5、评级报告附录部分应当明确跟踪评级安排并收录与此次评级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或事项。

(六)公司根据跟踪评级情况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应及时对评级对象所做出的级别调升、调降、维持、暂维持等决定进行分析。若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还应当说明原因。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已经建立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业务制度, 保持各年度的评级报告观点、依据和程序的合理性和连贯性。

第十条 三级审核

一、三级审核程序

(一)公司实行评级项目组初审、评级部再审和公司三审的三级审核制。

(二)送审的资料包括《信用等级初评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

(三)项目组初审。

《信用等级初评报告》经项目组组长及组内全部信用评级分析师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提交评级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再审。

(四)评级部再审。

评级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对《信用等级初评报告》等资料进行再审,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提交公司三审。

(五)公司三审。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对评级部提交的《信用等级初评报告》等资料进行三审,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提交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信评委”)信评委进行评审。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审核人员应依照各级职责列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二)审核人员应当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应保留带有批注意见的审核稿,并在审核稿件上签署姓名。

(三)相关审核意见均需保留纸质版,一并归入项目档案资料保管。

(四)后一级审核应当建立在前一级审核通过的基础之上。任何一级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或者提出相关意见后退回上一级重新审核后再次提交。

(五)项目组组长为项目第一负责人和初审人,对报告质量负总责。

1、初审必须通读全篇报告,凡是数据必有出处,避免低级的文字数据错误,统稿时要注意数据内容的前后一致。

2、初审要熟悉不同产品评级报告的格式要素,确保报告内容的完整性,附件的完备性,经营业务和财务指标分析的相关性,分析结论的逻辑性等方面。

3、核实报告内容与进场访谈内容一致。

4、审查模型打分表是否适用,每项赋分是否符合赋分依据。

5、重要事项揭示完整、清晰,不能遗漏。

6、审核访谈记录、工作底稿的完备性,应与尽职调查工作计划匹配。

7、审核并排除报告撰写层面的其他错漏。

(六)部门再审重点审核报告观点和结论的产生逻辑。

1、审核风险揭示的恰当性、针对性和充分性,分析内容应当结合评级对象的个性特征予以考虑。

2、把握报告基调与建议信用等级和风险揭示是否匹配、信用等级建议是否合理。

3、审核评级报告语言表达的合理性、考虑因素的全面性、分析结论的逻辑性等方面,保证报告的条理清晰,每条评级观点在正文中有呼应,逻辑能够自洽,观点论证充分。

4、把握各板块段落的衔接流畅,保证报告基本要素的清晰、完整。

(七)公司三审是对上会前评级报告质量的全面审核。

1、审核报告核心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首页观点、声明、结论、跟踪评级安排等)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把握评级观点与受评主体所属行业的契合,是否充分揭示了主体的经营特点及关注重点;

3、审核报告中评级观点、要点的准确性、客观性;

4、把握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充分性,保证所揭示风险体现受评主体的个体特征;

5、审核评级项目是否具备上会条件。

第十一条 结果评定

一、结果评定程序

(一)由三审人员向公司信评委提交经审核的《信用等级初评报告》及工作底稿。

(二)信评委主任选择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委员作为项目评审会备选委员。

(三)人员回避审查。

1、备选委员做出利益(利害)关系回避承诺或提出回避申请。

2、合规部审查上述委员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3、存在回避情形的委员不得参与该项目评审。

(四)合规审查。

合规部应对评级业务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满足合规要求的才能上报信评委评审。

(五)信评委秘书确定具体的评审方式、评审时间和评审委员名单。

(六)信评委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听取项目组的汇报,对评级项目进行质询和讨论,信评委对初评报告内容及观点提出意见。

(七)信评委开展评审工作,并以投票方式确定评级结果。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初评报告及工作底稿等档案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信评委秘书,合规部必须出具满足合规要求的审查意见后,信评委才能对评级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独立发表评审意见,自主决定投票表决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扰或影响。

(三)信评委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四)信用评级结果只能由评审委员投票确定。

(五)评级结果包括信用等级、有效期和评级报告。

(六)应制作评审纪要(记录),记载评审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要求)、投票情况、表决结果等信息,并由信评委主任、评审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报告定稿

一、报告定稿程序

(一)项目组根据信评委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信用评级报告,报告清稿后交评级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进行初审。

(二)报告初审后交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审。

(三)复审人员对信评委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后交由综合部定稿。

(四)综合部对复审通过的报告格式等确认无误后定稿。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根据信评委意见修改完成后的评级报告只允许进行报告格式调整和财务数据更新调整。评级结论或信用等级等观点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提交信评委审定。

(二)公司对《信用评级报告》实行评级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的两级审核制度。

(三)未经两级审核同意、并由综合部定稿的《信用评级报告》,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结果反馈

一、结果反馈程序

(一)在评级结果确定后,公司应将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结果通知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反馈至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并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

(二)评级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评级结果。

(三)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对评级结果虽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有效补充资料,公司决定不受理复评申请的,维持评级结果。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公司应该书面通知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

(二)应确保对方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与评级协议约定一致。

(三)应保留相关通知文件、对方回复的文件或线索。

第十四条 级别复评

一、级别复评程序

(一)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在接到《信用评级结果通知书》后,若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复评申请,并在随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二)评级项目组接到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的复评申请及资料后,对其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审核。

(三)若补充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复评申请,公司应出具《复评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留存记录。

(五)若补充资料中反映了最新重大情况、在初评过程中有重大遗漏或者分析依据有严重失实之处,且可能影响原评级结果的,项目组将相关情况直接上报信评委,由信评委主任决定是否受理复评申请。

(六)信评委主任决定不予受理的,公司应出具《复评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在接到《复评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若对不予受理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

(八)项目组收到复议申请后,尽快提交信评委,由信评委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复评复议申请。

(九)信评委决定不予受理的,公司应出具《复评申请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复评申请受理后,项目组按照本制度评级程序开展级别复评工作,直至评级结果确定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级别复评的项目参与人员原则上应为原人员。特殊情况可以更换人员,但需要说明情况,并经过审批。

(二)与评级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之间的往来通知文件,均应保留或留存记录存档。

(三)复评仅限一次,复评结果即为该评级对象的最终评级结果。公司可以对复评结果直接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评级结果发布

一、评级结果发布程序

(一)在信用评级结果正式确定后,定稿的《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公司用印后出具。

(二)公司将评级结果书面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送达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

(三)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信用评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

(四)公司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对评级结果进行公布。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合规部应对评级报告出具流程出具合规意见,否则结果不得对外发布。

(二)评级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公布。

(三)存在多个评级结果的,多个评级结果均应当予以公布。

(四)有跟踪评级结果的,应当予以公布。

(五)评级结果的公布应遵守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和评级协议约定。

(六)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终止评级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终止评级业务或跟踪评级义务:

(一)评级委托方未按信用评级协议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经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二)受评经济主体拒不提供评级必需的关键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评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受评经济主体发生解散、破产、注销登记等情形的;

(四)评级委托方书面申请终止评级业务,且符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终止条件的;

(五)跟踪评级期间,受评经济主体发生解散、破产、注销登记等情形的;

(六)因监管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评级业务无法继续推进的。

二、终止操作程序

(一)触发终止条件后,评级项目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如催告记录、虚假资料核查说明、注销证明等),填写《评级业务终止审批表》,报评级部审核。

(二)评级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终止的意见,提交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最终审批。

(三)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批通过之日为终止评级的内部生效日。

(四)公司向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若存续)出具《评级业务终止通知书》,明确终止原因、生效时间及后续事宜,留存书面送达凭证或记录(如签收单、公证邮件记录等)。

(五)若评级业务已进入结果反馈阶段但未正式发布,或已发布评级结果但终止跟踪评级的,需在《评级业务终止通知书》出具后,通过公司官网及监管指定平台(如有)公示终止信息。公示发布日为终止评级的对外生效日。

三、质量控制要求

(一)评级终止后,公司不再出具评级报告或跟踪评级报告,已收取的评级费用按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处理。

(二)《评级业务终止审批表》、《终止通知书》、《送达凭证》和《公示记录》等相关终止评级文件,应与原评级业务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三)跟踪评级终止的,原《信用等级证书》自对外公告之日起自动失效,公司无需另行出具注销文件,但需在公示信息中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评级结果撤销

一、在评级结果正式发布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评级结果撤销程序:

(一)评级结果基于虚假资料、错误数据得出,或评级过程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三级审核、信评委评审等核心程序,导致评级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评级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接受不正当利益、与受评主体存在未回避的关联关系等),影响评级结果独立性、客观性的;

(三)监管部门出具正式通知,要求撤销该评级结果的;

(四)其他经信评委审议确认,需撤销已发布评级结果的重大违规或失实情形。

二、撤销操作程序

(一)发现撤销情形后,评级部或合规部可提请启动撤销程序,收集相关核查材料(如违规证据、监管通知、数据更正说明等),提交信评委审议。

(二)由信评委以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撤销的决议,形成《评级结果撤销决议书》,明确撤销理由、原评级信息及生效安排。

(三)信评委决议通过之日为评级结果撤销的内部生效日。

(四)公司向委托方及受评经济主体(若存续)出具《评级结果撤销通知书》,说明撤销依据及原《信用等级证书》注销要求。

(五)通过公司官网及监管指定平台发布《评级结果撤销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原评级结果发布时间、信用等级、撤销原因、生效时间及监管投诉渠道。

(六)公告发布日为评级结果撤销的对外生效日,原评级结果自该日起失效。

三、质量控制要求

(一)撤销公告发布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信用等级证书》,若已向监管部门报送该评级结果的,需向监管部门报告撤销情况。

(二)若因评级机构自身过错导致撤销的,应根据信用评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后续核查。

(三)《撤销提请材料》、《信评委决策文件》、《撤销通知书》和《公告记录》等评级结果撤销相关文件,应与原评级业务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更新与更正

一、如遇以下情形,项目组应发起评级报告更新、更正申请:

(一)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提供了最新的财务、经营资料或前次提供的资料有误等情形,申请更新评级报告,应启动报告更新程序;

(二)评级结论、评级观点及所依据的重要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导致报告数据或文字存在偏差,应启动报告更正程序。

二、评级报告更新、更正的撰写与审核程序

(一)根据启动情形收集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与调查,核实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评估经调查后的信用风险状况,项目组依据资料修改评级报告。

(二)如不涉及指标体系调整、评级观点重大变化和信用等级变动等关键信息的,修改后的评级报告连同补充资料按本制度报告定稿相关规定经过初审和复审后方可定稿,然后报信评委备案;如涉及指标体系调整、评级观点重大变化或信用等级变动等关键信息的,为确保评级质量,修改后的评级报告连同补充资料需按本制度规定的信用评级程序进行,直至报告定稿。

(三)报告更新的,有效期延续原评级结果有效期;报告更正且未改变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不变;更正后改变信用等级的,有效期自更正报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根据本制度评级结果发布相关规定发布更新、更正后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程序及质量控制要求按照公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跟踪监测

一、跟踪监测程序

(一)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评级项目组应密切关注评级对象的情况,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的,评级项目组应及时对受评经济主体进行跟踪回访。

(二)公司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安排跟踪评级,持续揭示评级对象的信用变化。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三)评级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每年跟踪评级一次。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五)公司应与评级委托方在签订评级协议时明确跟踪评级安排。

(六)跟踪评级按照本制度评级程序进行。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与前次评级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保证评级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调整,应当予以及时、充分披露。

(二)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性。

(三)跟踪评级结果与前次评级结果不一致的,公司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注销原《信用等级证书》,并出具新的《信用等级证书》。

(四)跟踪评级结果应及时发布。

第二十一条 评级信息统计与报告

一、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按月将月度评级信息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二、以公司信用评级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真实、及时、完整地统计相关数据、填报相关业务报表,并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报送数据。

三、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文件的规定撰写并报送上年度《信用评级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一、本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动(委托)评级业务,公司的主动(公开)评级业务可以参照执行。

二、本制度由评级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三、本制度由评级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四、本制度由评级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业务流程图



信用评级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评级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合法、可靠地收集并核实评级对象的信息,确保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科学和准确,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评级工作中的尽职调查是获得评级对象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方法,是通过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相关资料审阅、公开信息搜集、相关人员访谈或现场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收集、询证、核实评级对象的评级信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评级对象情况。

第三条 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实行评级项目组制度,尽职调查工作由项目组实施。

第四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文献查阅、问卷调查、访谈、函证、观察、列席会议、实地调查、分析验证和讨论等。调查访谈包括实地调查访谈和非实地调查访谈。

第五条 调查的主要对象

一、受评经济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层人员、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二、察看受评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

三、与受评经济主体经营有关的政府机关、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上下游客户、主要债权债务人等。

四、其他同评级对象相关的机构、部门等。

第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查阅相关资料、拟定调查提纲、实地调查(或有)、人员访谈(或有)、信息查证、形成工作底稿等步骤。

一、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查阅资料了解评级对象情况,发现问题,明确尽职调查重点。

(一)查阅政府机关的有关统计分析资料,搜集评级对象相关信息及所在地区的经济信息,如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行业重点等。

(二)查阅第三方机构的有关统计分析资料,搜集受评经济主体所在行业的经济信息。

(三)查阅与评级对象同类型主体以往的信用评级报告。

(四)查阅受评经济主体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

(五)根据需要,查阅评级对象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拟定调查提纲:在搜集了评级对象相关的各类资料,对受评经济主体及其所在区域、行业的有关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后,明确尽职调查的重点,并撰写相应的尽职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文本等资料;

(二)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

(三)需要查阅、核实的资料;

(四)需要访谈的人员和访谈的问题;

(五)需要实地察看的场所;

(六)其他需要在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或解答的疑问。

三、实地调查是了解和掌握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重要方式,主要包括实地察看和现场询问。

(一)实地察看受评经济主体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设备,向受评经济主体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等相关人员了解受评经济主体有关情况。

(二)询问内容依受评经济主体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受评经济主体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组织结构及主要负责人情况、产业状况、产品介绍及竞争力、生产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产品销售情况、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公司外部发展环境以及其他与评级有关的信息。

四、非实地调查访谈主要包括视频调查和人员访谈。

(一)不进行实地调查访谈的,应采取视频调查、电话访谈、邮件或互联网通讯工具、信函问询等有效替代方案并做好记录,以保障评级所需信息的质量。

(二)调查访谈工作可贯穿于评级全过程,以访谈记录、照片或录音录屏等方式记录,根据评级需要,项目组可进行非实地调查或再次进行现场访谈,收集相关资料。

五、信息查证:是指通过问卷调查、函证等方法从其他渠道验证尽职调查获取信息的真伪。

第七条 现场调查与访谈过程中,评级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与评级对象的工作人员讨论评级费用,或诱使被评机构以高费用获得较高的评级;

二、向评级对象或相关机构承诺信用级别;

三、提出与评级工作无关的要求,向客户暗示、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四、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篡改、伪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评级资料;

六、其他影响评级独立性、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形成工作底稿:项目组根据以上工作步骤,对评级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搜集,进行必要的工作记录,通过分类、整理、汇集,形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通过评级对象收集的资料应经过提供方盖章或授权签字人签名确认,已披露的公开资料除外。提供方拒绝盖章或授权签字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保留相关资料来源或沟通记录。

二、通过外部可靠渠道获取的资料,应注明来源及获取日期。

三、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级对象提供的资料;

(二)尽职调查访谈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资料;

(三)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普通注意义务、排除职业怀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保留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四、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完整、规范、可追溯,并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整理清单目录,记录资料名称。其中经加工生成的信息应以图表、文字形式呈现后统一归档。

五、尽职调查底稿的审核由项目组组长负责,审核工作需严谨、规范,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且符合监管要求,审核要点包括:

(一)核实资料来源,核查数据、信息是否与评级报告一致;

(二)所撰写的核心内容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三)检查所获取的评级资料、整理的工作记录等信息规范、内容清晰。

第九条其他

一、本制度由评级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评级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评级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的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评委的地位

一、公司组建成立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

二、信评委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评级结果的唯一机构,对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最终评定确认。

第三条 信评委委员构成

一、信评委委员由具有相关基础专业知识和评级专业知识的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组成。内部委员由总经理提名,外部委员由总经理推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聘任。外部委员的聘任期限一次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二、信评委委员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具体人员名单由公司发文确认。

三、信评委委员的更换或增减,由总经理提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信评委主任委员

一、信评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执行董事(董事会)任命。

二、信评委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他信评委委员代行主任职责。

第五条 信评委委员的任职资格

信评委委员需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公司应对其开展任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最近三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二、最近三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三、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四、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业口碑,能遵守有关评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

五、有较高的经济、金融、财税、会计、审计、法律、工程及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熟悉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信评委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日程的安排、评审资料的整理和发放、会议记录、表决统计、表决文件的制作和收集,以及信评委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信评委职责

一、对评级项目的《信用等级初评报告》、《信用等级复评报告》、《信用等级跟踪评级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最终信用评级结果。

二、决定是否受理复评复议申请。

三、决定和完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评级指标体系)。

四、确定公司评级业务的信用政策。

五、指导评级项目组的评级工作,贯彻公司评级方法和信用政策,协调评级观点。

六、指导公司信用评级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

七、检查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并对其质量进行评定。

八、决定其他可由信评委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信评委主任职责

一、指定参与单个信用评级项目评审表决的信评委委员。

二、召集、主持信评委工作。

三、决定是否将上会信用评级项目的评级结果付诸表决。

四、根据信评委的表决结果,在会议文件上签字,确认最终的信用评级结果。

五、决定是否接受复评申请。

六、对其他信评委委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九条 信评委委员职责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

二、按照信评委的工作安排,参加信评委相关工作。

三、参评委员对评级对象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不接受任何人的委托或授意,不得私下串通联合其它投票委员。

四、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做出评级结论并付诸表决,对评级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负责。

五、未经主任批准,委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评级对象接触。若需要向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的,须向主任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其接触。

六、参评委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活动。

七、参评委员必须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过程和结果的任何信息,评审结果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布。

八、配合信评委主任完成各项评审任务,确保评级流程规范、透明、可追溯。

九、积极参与信评委组织的培训与研讨,持续提升专业判断能力与政策理解水平。

第十条 评审工作方式

一、信评委主要以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两种方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评审或书面签字评审方式。

二、信评委通常的工作方式为召开信评委会议。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线上、远程、视频等方式召开。

三、信评委也可以把会议相关资料分发给评审委员,委员以书面签字评审的方式开展工作。

四、信评委也可以尝试符合监管要求、适应新技术发展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议事规则

一、每次评审工作应由不少于三名的单数投票委员参加。

二、信评委主任为评审工作的主持人,可以参加投票,也可以不参加投票。主任因故无法主持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理主持。

三、参评委员在表决相关事项时,应明确表明自己是否同意的意见,不得投弃权票,但可以书写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参评委员对于自己的表决意见应署名确认。

五、参评委员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担任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或有利益关系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六、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公司制度应当回避的,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信用评级结果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参评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八、其他事项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参评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审前程序

一、初评报告经过三审,确认重要的评级因素已被恰当考虑,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三审人员提交信评委秘书进行评审。评级工作底稿应随同初评报告一同提交。

二、信评委主任选择三名(或以上单数)委员作为项目评审会备选委员。

三、合规部进行回避审查。

四、信评委秘书确定具体的评审方式、评审时间和评审委员名单。

五、信评委秘书安排具体的评审事项,包括联系人员、发送通知、整理和分发项目材料、准备表决需要的文件等。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提示利益冲突回避和保密义务,如发现存在妨碍情形的,应中止项目的评审。

三、项目组汇报项目评级情况,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与评审委员的询问和建议形成呼应。

四、质询和讨论

(一)信评委会议应该遵循严谨、专业、客观的原则,畅所欲言,充分讨论。

(二)会议主持人组织与会委员展开质询,项目组应充分回应。

(三)质询应交互、连续进行,充分保障委员的质询权。

(四)主持人在确认没有更多质询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下一环节。

(五)质询完毕后,项目组应明确申明其评级建议,做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组织与会委员分别发表明确、唯一、最终的意见。

五、投票表决

一、主持人根据与会委员的意见及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项目评级结果付诸表决。决定不予表决的,退回项目组,待相关事项完善后再次上会评审。

二、决定付诸表决的,由参评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三、信评委秘书现场统计表决结果。

四、主持人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主持人、参评委员现场签署会议决议。

六、信评委秘书应全程参与会议,并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程序

一、参评委员若有相关问题或质疑,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信评委秘书,由其向项目组了解情况后进行回复。

二、参评委员各自单独对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遵循严谨、专业、客观的原则,形成各自最终的意见。

三、由参评委员单独将表决意见发送给信评委秘书。

四、信评委秘书统计表决结果。

五、主持人通报表决结果及评审决议。

六、信评委秘书安排主持人和参评委员签署评审文件。

第十五条 审后程序

一、无异议通过的,则确定评级结果。

二、有条件通过的,则应落实相关委员的意见,并对评级报告进行修改或调整,经过两级审核程序后确定评级报告。

三、审议不通过的,发回评级项目组经过整改后重新提交,再次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合规部人员全程列席项目评审会议。发现评审程序违规的,有权当场提出异议,必要时提请主任中止评审。

第十七条 评级方法(以及评级标准、指标体系)的制定和修改应由信评委开会决定。

第十八条 信用政策(包括年度或行业信用趋势、公司评级准入政策等指导评级业务开展的风险预警政策等)的制定和修改应由信评委开会决定。

第十九条 信评委评审决议后,如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提出异议并书面提出复议申请,且公司同意复评的,项目组应根据其提交的申请和书面补充资料,形成项目组复评建议,按照前述评级流程提交信评委再次审议。

第二十条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

一、公司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是信评委委员履职的前提和基础,信评委委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二、信评委委员有义务发现及指出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风险,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防止风险的措施(如中止/终止评审等),并提示公司合规部门核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总经理草拟,上报执行董事(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总经理提出修订意见,执行董事(董事会)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人员行为准则和公司执业规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级过程及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在信用评级业务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及公司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对协助执行信用评级业务的公司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能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不能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相关评级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三、不能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或保证信用等级、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

四、评级从业人员与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应进行执业回避;

五、不能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或者相关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

六、不得利用执业之便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七、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条件以及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

九、不能向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

十、不能对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或者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

十一、不能在未经评级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主动评级的评级结果除外)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不能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十三、不能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十四、不能为评级委托人提供担保;

十五、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十六、不能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七、坚持信用评级真实、一致、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基本原则,并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形象;

十八、业务承接均由公司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申请、承办业务,也不得为其他机构的评级结果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二、公司与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应进行业务回避;

三、信用评级过程和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干涉或影响;

四、应根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五、公司在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六、严格依据信用评级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七、严格按信用评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八、不能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公司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第六条 评级从业人员执业素养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人格;

二、具有经济、金融、管理、法律、计算机、大数据、数据分析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公司内部评级制度,并严格遵守;

四、能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综合判断能力强;

五、不断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以胜任信用评级的有关工作要求;

六、在评级过程中遵守勤勉、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信息质量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第七条 实行评级分析人员轮换制度。

一、评级分析人员作为评级小组成员承担同一评级对象信用评级业务的连续服务年限(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达到五年(期)的,该评级分析人员需要进至少两年(期)的隔离期,即此后至少两年(期)内其不得作为评级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该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业务。

二、评级分析人员作为评级小组组长承担同一评级对象信用评级业务的连续服务年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达到三年(期)的,该评级分析人员需要进入至少两年(期)的隔离期,即此后的至少两年(期)内其不得作为评级小组组长继续承担该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业务。

三、2022年9月1日作为公司计算评级分析人员轮换年限(期限)的统一基准起始日。

四、凡是中间出现服务年限(期限)中断的,该评级分析人员轮换年限应重新计算。

五、上述的“年(期)”是指公司向客户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业务年度(期间),即为客户提供一次完整信用评级服务所覆盖的期间(自评级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评级报告载明的有效期截至之日止)视为一个业务年度(期间)。在评级有效期内,为同一评级对象进行一次完整且有效跟踪评级的计作一个业务年度(期间)。

第八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合规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合规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包括公司信用评级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评级分析人员、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合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向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用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评级业务的副总经理和评级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无《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三、最近三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四、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三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公司信用评级分析人员分为助理分析师、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和资深分析师四个执业资格等级。公司信用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获得评级分析人员执业资格。

第六条 助理分析师执业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经济、金融、管理、法律、计算机、大数据、数据分析等相关专业,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和信息检索能力,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分析师执业条件:

一、担任助理分析师一年以上,或拥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行业研究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高级分析师执业条件:

一、担任分析师一年以上,或拥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行业研究能力,优秀的报告撰写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带领小组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四、具有五个(含本数)以上项目的评级工作经验。

第九条 资深分析师执业条件:

一、担任高级分析师一年以上,或拥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进行行业研究;

三、具有八个(含本数)以上项目的评级工作经验。

第十条 对于能力特别优秀或公司新业务发展所亟需的人才,执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经评级部推荐,总经理批准后,公司信用评级分析人员可取得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信用评级相关管理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及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人员不再适合拥有信用评级分析人员执业资格的,由评级部或者合规部提出,经总经理审批后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评级从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出具虚假或误导性评级报告;

二、受外部因素干扰,违背客观公正原则调整评级结论;

三、泄露评级对象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或公司内部评级信息;

四、同时在其他评级机构或与评级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

五、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

六、擅自对外发布评级观点或评级信息,未按公司规定流程披露;

七、拒绝执行公司合规要求、评级业务流程或评级质量控制要求;

八、其他损害公司声誉、影响评级业务质量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信评委委员管理按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规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得参与评级项目的初评分析、报告撰写等信用评级的实质性执行环节工作;

二、不得干预评级结果的确定;

三、不得泄露合规审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相关联。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执业回避。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其中对于信用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还应进行考试或测试,并保留记录。

第十九条 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执业禁止行为的,公司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轻度违规: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

二、中度违规:书面警告、记过,扣减绩效工资,暂停执业资格一至三个月;

三、重度违规:记大过、降职、暂停执业资格三至十二个月;

四、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惩戒实施程序:

一、违规行为发生后,由合规部牵头调查,三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二、向被惩戒人员书面告知违规事实及拟惩戒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根据调查结果及申辩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作出惩戒决定,出具《惩戒通知书》;

四、被惩戒人员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综合部申请复核,综合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综合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提出修订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信用评级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和一致性,强化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合规工作,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和评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涉及评级业务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第三条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主体、人员资格与执业行为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以及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执业规范,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六条 公司合规部与其他部门相互独立,并设合规专员负责监督、审查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的合规状况。

第七条 合规专员不得兼任信评委委员、不得参加评级项目组、不得参与信用评级的实质性执行环节工作。

第八条 合规专员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实施合规检查,识别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经营的不合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提出制止与整改建议;

二、开展合规培训,提供合规咨询,宣传公司合规文化;

三、检查、评价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撰写合规检查报告,管理合规工作档案;

五、负责统计数据、撰写文件,并向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六、评估公司评级流程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七、检查评级档案资料,管理评级业务档案;

八、开展利益冲突审查,识别、防范、管理信用评级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九、接受、调查涉及公司、部门或员工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向管理层报告公司合规管理情况,提示合规风险;

十一、配合监管机构合规检查,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按要求落实监管意见;

十二、其他与合规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为合规人员的职责履行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司保障合规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人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与调查权;

二、合规人员履行合规检查以及检查、评价整改措施实施情况的职责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所涉及的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三、合规管理人员有权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为合规人员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力、场所、培训与技术等支持。

第十条 合规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及制度,无违反执业操守行为与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合规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利用合规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合规人员不得参与市场拓展、营销活动、客户维护等工作,或从事影响利益冲突管理职责履行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合规经营是公司全体人员的共同责任,公司全体人员都应当熟知与本岗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和相关制度,主动识别、报告和控制自身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承担合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嵌入评级作业全流程,通过培训、监督、检查、提示等方式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五条 合规人员应当对主要的合规风险事项或行为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跟踪,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体评级项目作业流程及质量控制的落实情况;

二、利益冲突与回避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评级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立即向合规部和总经理报告。

第十七条 合规部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合规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合规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应当有序、专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公司的制度分别由总经理、信评委和执行董事(董事会)批准制定,其中执行董事(董事会)的层级最高、信评委的层级次之,总经理的层级最低。若出现内部制度规定相互矛盾或彼此冲突的,以层级高的为准。

第二十条 若出现内部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合规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合规部提出修订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利益冲突及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和一致性,防范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司的公信力,保障评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和评级从业人员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活动中能够对信用评级过程及结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一切因素。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公司或评级从业人员与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及其相关主体间存在某种利益或利害关系,公司不得承接该信用评级项目,或前述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级工作。

第四条 利益冲突防范

一、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开展及评级决策工作。

二、公司评级部门、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向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及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

三、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宜向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及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如果确实要提供的,应先由合规部进行利益冲突防范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提供相应服务。

四、公司应设置必要的防火墙,在组织架构的设置以及业务人员的配置上予以明确区分,在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间采取隔离政策。

五、评级业务部门按照评级方法体系与评级业务制度独立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参与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项目投标和客户关系管理等营销工作。

六、市场部门负责市场拓展、服务合同谈判、评级费用收取、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不得参与尽职调查、评级分析、报告撰写与审核、结果评定等工作。

七、合规部门与公司其他部门相互独立,负责监督并报告公司评级业务及评级人员的合规状况,不得参与市场拓展、营销活动、客户维护或影响利益冲突管理职责履行的其他工作。

八、信评委主任委员不得在市场部和评级部兼任任何职务。市场和合规部门人员不得担任信评委委员。

九、公司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考核和晋升不受所参与信用评级项目评级结果的影响。

十、评级项目组成员连续为同一评级对象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原则上应当进行轮换。

十一、公司应建立健全离职人员的备案、审查及追溯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并受聘于其曾参与评级的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的,公司应当回溯检查其离职前两年内参与的与其受聘机构有关的信用评级工作。对评级结果确有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检查结果以及对原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情况。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离职的,应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

第五条 回避管理

一、公司的业务回避。

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存在下列利益或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该进行业务回避,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一)公司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东持股均达到5%以上;

(二)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出资额或者股份达到5%以上;

(三)公司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出资额或者股份达到5%以上;

(四)公司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六个月内及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等产品;

(五)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人员的执业回避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因其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或申请进行执业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者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受评经济主体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一、评级部可以提出公司业务的回避申请。

二、评级从业人员可以提出执业的回避申请。

三、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也可以提出公司业务或人员执业的回避申请。

第七条 回避申请的批准

一、回避申请由合规部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合规部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回避事项的审查

一、由合规部负责对回避事项进行审查。

二、审查发现需要业务回避的,由合规部决定并通知评级部等部门终止评级业务。

三、审查发现需要执业回避的,由合规部决定并通知评级从业人员进行执业回避。

第九条 回避事项复议

一、申请人对合规部的审批决定不服的,或者评级部(评级从业人员)对合规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议一次。

二、总经理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条 利益冲突的发现及处理

一、公司、项目组成员、各级审核人员和信评委委员应自查是否存在第五条规定的需回避情形,并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

二、公司合规部履行合规检查职责,对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任何利益冲突风险迹象或情形,合规部可立即中止评级流程,查明风险产生原因,审查相关事项对评级业务的影响大小,视情况采取更换评级从业人员或者责令终止评级业务等措施。

三、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作业期间,任何员工一旦获悉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可通过各种形式以匿名或署名方式向公司合规部报告。

四、公司在内部审查或者外部审计中发现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及时向合规部报告。

五、公司合规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评级委托方说明情况,同时根据监管要求披露报告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六、公司也可以通过《客户意见反馈表》、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利益冲突情形进行调查。

七、由合规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总经理。

八、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决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相关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执行董事)申请复议一次。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十、如果发现因为违反回避制度导致公司所出具的评级结果失真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合规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合规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方法和模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评级工作质量,确保公司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保障评级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方法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设计具体评级模型。

第三条 公司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包括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评级方法与模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界定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相应的含义。

第五条 公司评级部负责研究、拟定并不断改进、完善公司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公司信评委审核制定、修订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

第六条 公司信用评级方法应当按照监管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公司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应当与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公司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要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跟踪评级期间,若评级方法发生调整,需在跟踪评级报告中披露调整内容及对原评级结果的影响;原评级结果在有效期内仍按旧方法维持,新跟踪评级采用新方法,确保“同期评级一致性”。

第八条 公司建立评级方法动态校验机制,可定期回溯检验模型预测准确性与稳定性,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行业风险演进及发行人实际表现,及时识别并修正方法偏差。所有方法调整均须经信评委集体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确保决策可追溯、过程可验证、结果可复现。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用途和信用信息的不同风险特征,分产品制定具体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

一、借款企业评级

(一)公司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素质:包括人员素质、经营管理素质、财务管理素质、行业地位等;

2、经营能力:包括营业收入现金率、产品产销率、商品购销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商品租售率、项目开发稳定性、近三年平均总产值、融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收益现金率、应收款清收率、细分行业经营指标等;

3、获利能力:包括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毛利率、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权益收益率等;

4、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固定化比率、非筹资性现金流量与流动负债比率、长期投资与长期资金比率、利息倍数、担保比率等;

5、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偿还率、利息支付率、商业信用等;

6、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行业及产业政策、成长性及抗风险能力等。

7、附加调整项:实有净资产、财务核算规范性、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金融债务违约率、贷款比率、营业利润含现率、资本固定化比率等。

(二)公司对借款企业分综合、外贸、建安、工业、服务、房地产、投资和商业等8个行业,并根据行业特点从上述第(一)款中选择适用的维度分行业制定具体的信用评级模型。

二、中小企业评级

(一)公司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基本素质:包括领导层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人力资源、公司治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创新能力、经济实力等;

2、经营能力:包括经营环境、经营管理分析、财务评价等;

3、获利能力:包括利润管理分析、财务评价等;

4、偿债能力:包括偿债能力管理分析、担保能力、财务评价等;

5、履约情况:包括法人行为信用、履行法定义务、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6、前景分析及预测、企业成长能力:包括外部环境、成长环境、成长性、经营成长性、利润成长性等;

7、扣分项:其他重要事项、视情节扣分,特别严重的直接扣分至A级以下。

(二)公司对中小企业分综合、外贸、建安、工业、服务、房地产、投资和商业等8个行业,并根据行业特点从上述第(一)款中选择适用的维度分行业制定具体的信用评级模型。

三、担保机构评级

公司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一)企业基本素质:包括人力资源素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

(二)担保资产质量及风险控制:包括风险控制、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方法及运作情况、担保资产质量、担保资产的集中度及关联担保等;

(三)经营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四)资金来源与代偿能力:主要包括资金来源、代偿能力等;

(五)经营环境及发展趋势预测:主要包括经营环境、发展趋势预测等;

(六)附加调整项:经营及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小贷公司评级

 公司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一)企业基本素质:包括人力资源素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效果、信贷资产质量等;

(三)经营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效率与盈利能力等;

(四)资金来源与偿债能力: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偿债能力等;

(五)经营环境及发展趋势预测:主要包括经营环境、发展趋势预测等;

(六)附加调整项:经营及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其他重要事项等。

五、典当行评级

公司对典当行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一)企业基本素质:包括人力资源、法人治理和组织结构、管理素质等;

(二)运营状况和经营评价:包括运营环境和基础、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财务评价等;

(三)盈利状况和效益评价;

(四)偿债能力;

(五)法人信用行为和履约情况;

(六)前景预测;

(七)附加调整项。

六、公司可以通过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模型持续创新开发新的评级产品。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分行业、领域及评级产品种类对公司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与模型进行审查,结合违约率、评级方法适用性、各项评级模型指标的实际表现情况、评级结果、信用等级的集中度和区分度等情况来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性企业进行检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内容按监管要求及时备案、披露。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规则由评级部草拟,上报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规则由评级部提出修订意见,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修订。

三、本规则由评级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动评级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主动评级业务,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评级,亦称公开评级,与被动(委托)评级有较大的区别,是指公司未经委托,主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评级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评级对象开展的信用评级。

第三条 主动评级结果在适用被动评级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基础上,在相应的评级符号后加“pi”下标进行标识,以区别于委托评级。

第四条 主动评级是公司的基本业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需求开展主动评级工作。

第五条 发起和立项

主动评级任务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发起。接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评级部对评级对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主动评级的相关需求,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六条 成立评级项目组

立项后,评级部应及时成立评级项目组。

第七条 尽职调查

一、评级项目组主要通过公开渠道搜集评级对象相关资料的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也可以通过评级对象相关方获取有关资料。

二、评级项目组开展主动评级时应加强对资料信息质量的审核,应在对所收集评级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校验的基础上,优先参考评级对象所提供的材料。

三、如评级项目组经过资料收集并初步分析后,认为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对评级对象作出信用等级评判时,应向评级部和信评委报告,由信评委决定是否终止该评级项目。

第八条 评级项目组应充分利用相关资料,根据公司制定的相应评级方法与标准审慎判断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部分资料欠缺的,要以审慎的态度来判断风险。

第九条 评级报告

一、主动评级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

二、主动评级报告中应明确标注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评定有重大影响的资料信息的来源。

三、评级报告应明确标注相关免责条款,并提示主动评级的局限性,“本评级结果为主动评级结果。评级资料主要来源于公开信息或相关方提供。与被动评级相比,评级调查工作和评级信息存在一定局限性。

第十条 信评委应充分认识主动评级资料信息收集的局限性,审慎判断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 评级项目组可将评级结果反馈给受评经济主体,由其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评(具体参照复评流程操作)。

第十二条 主动评级项目的发起部门可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主动评级结果(评级报告)及发布渠道。

发布评级报告之前书面告知受评经济主体,就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料及报告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如主动评级与被动评级相关联,则有关跟踪评级时间应与被动评级工作开展相适应。

第十四条 对于同一评级对象,如由主动评级转为被动评级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本制度旨在规定主动评级业务的基本要求,主动评级业务的具体工作可参照被动评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评级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评级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评级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防止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保证公司的评级独立性,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防火墙是指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体系以确保评级业务部门独立运作、评级业务独立运行,而不受任何组织、部门和人员的干预和影响。

第三条 防火墙内部

一、评级从业人员有兼职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司合规部报告,且不得出现与评级执业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

二、评级从业人员在公司非评级部门任职(兼职)的,必须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批准。

三、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非评级部门员工透露任何有关评级对象的非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

四、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向信用评级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推荐任何产品或服务。

五、评级从业人员不得暗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受评经济主体购买或反对购买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将影响信用评级的结果。

六、评级从业人员已确认或怀疑出现信息泄漏的事项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七、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等因素相关联。

八、公司依照监管法规、公司制度和评级合同约定将评级结果披露的行为不受干涉。

第四条 防火墙外部

一、公司股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具体的评级事务。

二、公司董事可以依据公司规定参与评级事务,但应严格依规履职,董事(董事会)不得干涉评级事务。

三、公司任何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干涉评级业务。

四、市场部门负责进行市场开拓。市场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级过程和影响评级结果;不得向客户许诺信用级别。

五、合规部负责进行评级业务全流程的合规性检查,识别潜在合规风险,确保评级业务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和执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合规部不得干涉评级过程和影响评级结果。

六、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日常管理,包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财务部不得干涉评级过程和影响评级结果。

七、综合部负责股东和董监事的联络和沟通、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网站管理、会议组织及后勤服务等事务。综合部不得干涉评级过程和影响评级结果。

八、公司非评级部门员工担任信评委委员的,必须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批准。

九、非评级部门员工不得向任何评级从业人员索取评级对象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及商业秘密。

十、非评级部门员工不得向任何评级从业人员透露信用评级委托方和受评经济主体同非评级部门间的任何协议或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向非评级部门支付的费用等。

第五条 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在以下项目或研究中进行合作:

1、非特别针对某一评级对象的项目或研究;

2、不向评级从业人员提供有关非评级对象秘密信息的项目或研究;

3、不向非评级部门员工提供有关评级对象秘密信息的项目或研究。

第六条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以共同发起或组织相关活动。

第七条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以向第三方提供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彼此间也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 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以共享法律、会计和技术等资源。

第九条 公司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防火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合规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合规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公司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评级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信用评级活动中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图表、录音带、录相带、照片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公司评级活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综合部为公司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维护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接收、整理、立卷和归档)公司业务档案。

三、对所保管业务档案进行定期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五条 业务档案的接收

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业务档案时,应进行审查:

一、档案目录是否与公司要求的要件一致;

二、档案目录与后附档案文件是否一致;

三、具体的档案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缺页;

四、具体的档案文件是否签字或盖章;

五、根据卷宗目录查点清楚后及时登记入库。

第六条 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登记入库的档案,管理员应该统一编制页码,重新制作档案袋目录;

二、案卷应该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四、按照编写的卷号制作索引,并登记入公司电脑系统,以利于后续查找利用。

第七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

一、业务档案应当保存至评级合同期满后五年、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五年或者评级对象违约后五年,且不得少于十年。

二、根据保存业务档案资料的数量及业务档案资料载体,设置必须的业务档案专用柜。

三、业务档案柜外应做相应标识,以便查找。

四、业务档案柜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 业务档案的利用

一、业务档案管理员要结合工作需要,编制《案卷目录》,做到调卷迅速、准确。

二、调(借)阅业务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借出和归还业务档案时,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

三、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业务档案,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和污损。

四、要保守业务档案的秘密,特殊情况必须复印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业务档案的鉴定

必须做好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把确定己失去利用价值的业务档案编制清册,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条 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业务档案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岗。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柜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实遵守保密制度,做好业务档案柜的管理工作。

二、非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开启业务档案柜。

三、随时注意业务档案柜的安全,人走上锁,严加管理钥匙。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保密制度

一、未经总经理批准,业务档案管理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业务档案的内容。

二、未经总经理批准,业务档案管理员不得复印或摘抄业务档案内容。

三、业务档案管理员下班或外出时,应关好门窗,锁好业务档案柜,并将案卷、文件、资料收存起来,不得散放在桌上。

四、加强保密观念,防止泄露机密,如发现有泄密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综合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信息管理、安全与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司信用评级信息,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及评级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用评级信息的管理与安全保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评级信息包括宏观信息、行业信息、区域信息、项目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宏观信息指属于国家宏观层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基本信息、国民经济指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

二、行业信息指属于具体行业类别的信息,主要包括行业基本信息、行业政策信息、行业技术信息、行业经济指标信息等。

三、区域信息指以国家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的地区性的信息,主要包括地区概况信息、地区行政信息、地区政策信息、地区经济信息等。

四、项目信息指从公司业务项目过程中获取的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工作底稿、项目报告等。

五、其他信息指除上述信息以外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评级信息管理职责由综合部与评级部承担。

一、综合部负责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 负责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库的正常运行;

(二) 负责维护宏观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宏观信息;

(三) 负责跟踪公开市场发行相关信息,定期更新外部机构发布的评级信息;

(四) 负责对收集信息的质量进行甄别;

(五) 负责信息系统的信息备份工作;

(六) 负责管理评级业务档案

二、评级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评级信息:

(一) 负责管理评级人员收集与录入评级项目的相关信息,保证部门内产生的信息质量;

(二) 负责收集和维护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地区与行业的信息;

(三) 提出信息外购的需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需求设置信息使用权限,通过授权的方式进行控制。

第七条 员工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系统账户与密码。

第八条 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为公司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综合部为公司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三、其他相关部门各自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

第九条 保密信息密级划分

 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公司将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指与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安全或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评级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二)其他会形成重大影响的重要文件资料。

二、机密:是指与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安全或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用评级相关资料;

(二)公司内部与评级相关的各类账号及密码信息等;

(三)其他会形成重要影响的重要文件资料。

三、秘密:是指与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安全或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评级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录)等;

(二)评级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收入等信息;

(三)公司评级客户信息;

(四)其他会形成较大影响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各密级可知晓范围

一、绝密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机密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管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三、秘密级:与秘密内容相关的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和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对外透露公司秘密。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公司秘密,应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的研发,应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五、举办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公司应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或传递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七、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第三条所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四条 技术信息保密管理

一、公司的评级(评估)模型为技术保密资料。 

二、所有技术保密资料由各归口部门进行建档登记,单独存放。 

三、因工作需要查阅涉及技术保密资料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

四、凡接触技术保密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为公司保密,严禁私自复印、传播,如有泄密事件发生,由公司合规部牵头调查,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是指为防止计算机信息泄密、窃取和破坏,对信息系统及其处理、存储、传输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控性。 

二、妥善保管存储信息和数据的介质(硬盘、光盘、软盘、U 盘、纸张等)。 

三、为确保计算机系统内信息和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泄密,特作如下基本要求:

(一)存储、传输保密信息和数据的文件、办公电脑、内部信息平台、网站必须设置加密口令。

(二)要定期更换口令,尤其是在人员调离岗位后必须及时更改口令。

(三)保密信息和数据严禁私自拷贝、复印。

第十六条 其他

一、《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四、本制度由综合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五、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保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规范信用评级数据库管理,确保评级业务数据真实、准确、安全,根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用评级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信息录入、查询、备份、安全保密等全流程管理,覆盖所有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部门及人员。

三、公司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原则,由综合部统一牵头,各部门协作配合,实施对评级数据库软件、硬件和人员等人机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分工

一、综合部为数据库管理责任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岗位。

二、系统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含数据库、网络)的日常运维,定期检查系统和网络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

(二) 建立电子设备、工具登记台账,规范购置、领用、借用、归还、报废流程,确保账实相符;

(三) 负责数据库软硬件故障排查与维护,提出购置、升级或报废申请,并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

(四) 按规定设置用户权限,管理账号及密码。

三、信息管理员主要职责(参照《信用评级信息管理、安全与保密制度》综合部信息管理相关职责):

(一) 负责数据库信息的整理、校验,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定期更新、备份数据库基础信息,同步维护宏观信息、行业信息等公共数据;

(三) 配合业务部门完成数据查询、提取需求,严格执行查询审批流程;

(四) 负责数据库操作日志的记录与留存,确保操作行为可追溯。

第三条 用户管理规范

一、用户账号开通:业务部门需使用数据库的,由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批后,系统管理员为其创建专属账号,分配对应操作权限。

二、账号使用要求:

(一) 用户需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二) 严禁使用他人账号登录数据库,不得进行超越权限的操作(如私自增删数据、修改配置);

(三) 严禁删除、修改或移动公共文件夹内他人文件的数据与内容;

(四) 密码需定期更换,避免使用简单密码。

三、账号注销与变更:人员离职、调岗的,所在部门需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综合部,系统管理员及时注销或调整其账号权限,留存操作记录。

第四条 信息录入规范

一、录入责任:操作人员对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录入前需核对原始资料,确保数据与资料一致。

二、录入流程:

(一) 操作人员在权限内录入数据,经自查核对后提交项目组成员复核;

(二) 复核人员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核对、修改或补录,数据确认无误后正式入库

三、安全要求:

(一) 严禁在数据库工作站或内网设备上使用外来磁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确需使用的,需经综合部批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二) 禁止录入与评级业务无关的数据,不得私自修改已入库的原始数据,确需修改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并留存记录。

第五条 信息输出规范

一、查询权限:

 (一)授权人员仅可查询授权范围内的数据,非授权人员(含内部无关人员、外部人员)不得查询数据库信息。

 (二)非授权人员需查询数据库信息的,需经相关部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信息管理员统一办理。

二、拷贝与打印要求:

(一) 因业务需要拷贝或打印数据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部备案后,由信息管理员协助完成;

(二) 拷贝数据需存储在公司专用存储设备中,打印资料需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后及时归档或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三、外部提供限制: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任何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库中的评级业务数据、客户信息等敏感内容。

第六条 数据备份与整理

一、备份频率:

(一) 由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数据库整理及日志管理,并备份数据至服务器;

(二) 每季度末应将数据库所有数据备份至公司独立专用存储设备。

二、备份保管:

(一) 备份数据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于安全保密场所,设置防火、防潮、防盗措施;

(二) 备份介质需标注备份日期、数据范围,并定期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三、数据整理:系统管理员每季度对数据库进行一次整理,清理无效数据、重复数据,优化数据库性能,整理记录留存归档。

第七条 安全与保密要求

一、安全管理:

(一) 数据库服务器需配备防火墙保障网络安全,并定期检查服务器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二) 严禁在数据库相关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游戏、娱乐软件),避免引入安全风险。 

二、密码保密:数据库管理账号(含服务器、数据库、路由器等)密码由系统管理员专人保管,定期更换,不得对外泄露,离职时办理密码交接手续。

三、设备管理:

(一) 严禁擅自增添、连接外部电子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数据库相关设备,设备故障需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处理;

(二) 便携式计算机(如用于数据库操作的笔记本)需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外出携带需经批准,确保设备及数据安全。

四、操作规范:计算机仅用于数据库管理及相关业务处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需锁定计算机,防止他人违规操作。

第八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等惩戒;造成数据泄露、丢失或系统故障的,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账号、密码或数据库信息的;

二、超越权限操作、私自增删或修改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备份数据,导致数据丢失的;

四、使用外来存储介质未查杀病毒,引发安全风险的;

五、擅自拆卸、损坏数据库相关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综合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与风险防控,保障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持续、合规、稳定开展,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闽银征信〔2023〕6 号)等法规规章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对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公司治理、信用评级业务开展等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项。

三、重大事项不含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向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报送的报表报告等常规信息及有关事项变更备案,常规信息的报送及变更备案仍按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四、公司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审慎的原则,明确报告责任、规范报告流程、落实报告要求,确保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报告。

第二条  报告责任主体与管理部门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合规部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核实、整理、报送,跟踪处置进展并持续报告,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台账及档案;各部门、分支机构为重大事项的报送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收集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信息,第一时间向合规部报备,配合合规部完成核查、处置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及时发现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合规部反馈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不得隐瞒、迟报、漏报、谎报。

第三条  事前报告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由合规部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事前向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报告,经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后,再按程序推进相关事项实施:

一、拟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的;

二、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三、拟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公司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开展企业征信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

四、拟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

五、拟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征信业务、跨境评级业务的;

六、拟与其他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产品服务等在内的业务合作,创新或关停当前信用评级、企业征信相关业务的;

七、业务基础设施拟发生重大调整,包括变更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互联网应用程序,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服务器所在地、灾备机房等;

八、拟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得人、法定代表人的;

九、信息安全责任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拟发生变更的;

十、拟购买、出售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资产的;

十一、公司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拟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

十二、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规定的其他应当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即时报告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由合规部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报告,属地人民银行上报后,及时跟进监管反馈并落实相关要求: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出现卡顿、瘫痪、数据错乱等异常情况,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

二、涉及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网络遭受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或因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发生大规模异议投诉或信用评级产品、征信产品被大量质疑,引起市场重大舆情的;

七、其他对征信业、评级业和信息主体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24小时报告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由合规部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报告,属地人民银行上报后,按监管要求开展后续处置与报告:

一、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的;

二、涉及刑事诉讼或与企业征信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直接相关的民事诉讼的;

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因违法违规经营、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重大合同违约等导致重大损失,或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五、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发生严重亏损,或业务量、核心从业人员出现大幅异常变动的;

六、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案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公司受评经济主体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公司评级声誉或业务开展的;

八、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合规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六条  报告流程与要求

一、信息收集与报备

各部门、分支机构发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后,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核实信息,在30分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合规部报备,口头报备后2小时内补充书面材料,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初步影响等。

二、核实与整理

合规部收到重大事项报备后,应立即联合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进一步核查,确认事项细节、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按照监管要求整理报告材料,报告材料应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事项陈述:清晰说明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发生时间、涉及范围等;

2、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事项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明确对公司经营、信息主体、行业市场的具体影响;

3、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预判事项的后续发展走向;

4、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如涉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情,说明相关方的态度及公众反应;

5、处置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公司已采取的处置行动,及后续计划实施的防控、整改、补救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或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补充内容。

三、报送与持续报告

1、合规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整理后的报告材料报送至对应监管部门,报送方式遵循监管部门要求(书面、系统填报等);

2、对本制度规定的事前报告、即时报告、24 小时报告事项,公司做好处置进展的持续报告,实行 “边处置边报告”,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事项处置的最新情况;

3、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合规部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由其上报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四、零报告要求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零报告”制度,若无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合规部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提交书面确认报告,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合规情况。

第七条  报告档案管理

一、合规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专门台账,详细记录每一项重大事项的发生时间、报备时间、报送时间、报告内容、处置措施、监管反馈、处置结果等信息,做到可追溯、可核查;

二、重大事项相关的报备材料、报告文件、监管反馈意见、处置方案、总结报告等资料,由合规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重大事项报告档案为公司内部重要合规资料,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合规部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外传。

第八条  利益冲突与回避

一、参与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处置的工作人员,如与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二、合规部负责对重大事项处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的,应责令其回避,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公司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检查的核心项目,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绩效扣分、岗位调整等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恶劣监管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现重大事项后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谎报的;

二、报备或报告信息虚假、不完整,影响监管部门判断和处置的;

三、未按要求配合合规部开展重大事项核查、报告、处置工作的;

四、泄露重大事项相关信息,造成公司或信息主体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导致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出现重大疏漏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若监管部门发布新的重大事项报告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由合规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三、本制度由合规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订。

      四、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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