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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变更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    点击率:113   编辑:平台管理员   

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

评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变更说明

 

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对《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进行修订变更,并于2024年9月20日起试行修订后的《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

一、具体制度名称

《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

二、变更原因

制度变更的原因是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内部制度进行相应修订,以保证评级业务流程等与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三、制度变更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

根据公司评估,此次制度变更对已评级项目没有影响。

 

附件:

《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

                                                                                                                                                          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防火墙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审慎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墙内部

一、评级分析人员和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有兼职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且不得出现与评级执业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

二、评级分析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非评级部门任职的,必须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批准。

三、公司非评级部门员工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必须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批准。

四、实行评级分析人员轮换制度。

1、评级分析人员作为评级小组成员承担某项信用评级业务的连续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累计年限不得超过十年。达到上述年限的,该评级分析人员需要进入两年的隔离期,即此后的两年内不得作为评级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该项信用评级业务。

2、评级分析人员作为评级小组组长承担某项信用评级业务的连续年限不得超过三年,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九年。达到上述年限的,该评级分析人员需要进入两年的隔离期,即此后的两年内不得作为评级小组组长继续承担该项信用评级业务。

五、评级从业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向任何非评级部门员工透露任何有关评级对象的非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

六、非评级部门员工不得向任何评级从业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索取评级对象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及商业秘密。

七、非评级部门员工不得向任何评级从业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透漏受评经济主体(发行人)同非评级部门间的任何协议或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向非评级部门支付的费用等。

八、评级从业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向受评经济主体(发行人)推荐任何非评级部门的产品或服务。非评级部门员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客户推荐购买评级部门的服务。

九、评级从业人员及非评级部门员工均不得:

1、暗示受评经济主体(发行人)购买非评级部门的产品或服务将有助于信用评级的结果;

2、暗示受评经济主体(发行人)购买或反对购买非评级部门的产品或服务将影响信用评级的结果。

十、评级从业人员有权就非评级部门的某项产品或服务向非评级部门相关人员提出适当的质询。

十一、非评级部门员工有权就评级部门的某项评级服务向评级部门相关人员提出适当的质询。

十二、已确认或怀疑出现信息泄漏的事项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十三、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公司业务的市场拓展、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第三条 防火墙外部

一、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在以下项目或研究中进行合作:

1、非特别针对某一评级对象的项目或研究;

2、不向评级从业人员提供有关非评级对象秘密信息的项目或研究;

3、不向非评级部门员工提供有关评级对象秘密信息的项目或研究。

二、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以共同发起或组织相关活动。

三、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以向第三方提供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彼此间也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

四、评级部门和非评级部门可以共享法律、会计和技术等资源。

第四条 公司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信用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合规部草拟,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本制度由合规部提出修订意见,总经理批准后修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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